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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退换货办法

       金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木集团)将以向消费者和直销员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己任。金木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退换货制度。

1.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自购买金木集团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金木集团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金木集团、金木集团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金木集团、金木集团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金木集团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金木集团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自购买金木集团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金木集团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金木集团、金木集团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金木集团、金木集团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金木集团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3.以下情况不接受退货申请:
       1) 未能出示原始售货凭证等相关票据资料;
       2) 所提供的原始售货凭证与产品不符;

4.金木集团的退款方式包括: 银行支票、银行转帐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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